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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未继承合同无效

作者:象山律师  来源:宁波象山律师网  时间:2014-10-16 13:59:25

  “待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签生效期限

  过期未继承合同无效

  李先生经中介介绍选中了朱先生的房子。签合同时,朱先生表示该房产权人是其已过世的母亲,双方约定2个月内办好继承手续。后朱先生未及时办好继承手续,李先生遂起诉要求解除买房合同。日前,法院一审宣判此案,认为该合同具有生效期限;被告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至时,仍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故合同无效。

  签合同时,李、朱二人约定2个月内朱先生办理继承手续,然后过户房屋。2个月后,李先生得知朱先生的继承未办理完毕。李先生认为,合同规定的期限已过,被告没履行约定,故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中介费和双倍定金。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经第三人介绍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虽然是经过合意后签订的,但属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具有生效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同时,原告签合同时,明知被告对该房屋没有取得处分权仍与被告签订合同,也有过错。综上,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朱先生返还原告李先生定金2万元;第三人房屋中介返还原告中介费1.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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