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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立芳
单位: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QQ: 437159286
律师介绍: 夏立芳律师,女,籍贯浙江省象山县,中国共产党党员,汉族,1974年8月出生,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本科文化程度,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9...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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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进入铁道造成人身损害的如何处理?
作者:象山律师 来源:宁波象山律师网 时间:2014-10-16 13:50:27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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