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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立芳
单位: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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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夏立芳律师,女,籍贯浙江省象山县,中国共产党党员,汉族,1974年8月出生,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本科文化程度,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9...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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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的具体原因
作者:象山律师 来源:宁波象山律师网 时间:2014-10-16 11:59:40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合同法》第79条)。在前者场合,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因此,原合同债变为多数人之债。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
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以下专门讨论这种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合同权利。再如依《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例如以遗嘱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遗赠人;但大多基于合同,该合同叫作转让合同或让与合同。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转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合同权利即移转于受让人,转让合同的成立、履行及其法律效力同时发生。(2)转让合同为债权人与第三人(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合同权利的合意,债务人不是合同当事人。(3)转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以下专门讨论通过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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