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8689-9906

您的位置:宁波象山律师网  >法律法规 > 正文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提存权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象山律师  来源:宁波象山律师网  时间:2014-10-16 13:58:40

  行纪人的提存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纪人无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纪人将委托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行纪合同的权利。

  1、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一、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

  二、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三、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

  四、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

  五、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2、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存在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情形。

  二、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

  三、委托人不取回或处分委托物。

  四、委托物适宜提存。

宁波象山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添加微信

夏立芳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