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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借租赁之名盗窃抢劫拍裸照敲诈获刑12年

作者:象山律师  来源:宁波象山律师网  时间:2014-10-16 11:45:40

  一男子年轻不务正业却想不劳而获,借用租房名义实施盗窃抢劫,并强迫拍他人祼照,以此作为要挟,实施敲诈,结果敲诈未成即被抓。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抢劫后还对被害人实行敲诈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程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程钢系1994年2月生人,其初中毕业后就来到大庆市区打工。由于年幼又无技术,打工所挣得钱除了吃喝后所剩无几。不久前,他还染上了上网的恶习,交结了一些不良少年,整天混吃喝,并养成了好吃懒做的性情,整天想着如何才能不劳而获异想天开的事情。2014年2月,突然想出假借老板让其帮承租房屋名义到一些出租屋进行盗窃或抢劫,以此来财得钱财。

  今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程钢以给老板承租房屋为由来到大庆市高新区住宅小区九区一家即将要准备要对外出租的房主罗萍家,当时室内仅有房东十二岁的儿子在玩电脑,被告人程钢趁房东儿子不备,在假装观察房屋格局期间,进入一间未上锁的卧室,将被害人罗萍卧室桌上的一台IPAD4平板电脑盗走,价值人民币3598元。次日,被告人程钢就在网上联系了一名收电脑的买主(另案处理),以2500元的价格将赃物变卖。

  当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程钢又来到高新区祥阁花园小区,通过小区出租户室窗户上粘贴的出租房屋信息,电话联系到房东被害人李某某(女),仍然谎称为老板承租房屋,要去看房,该房主李某某便携女儿陪同被告人程钢观察房屋格局,并看到被害人李某某身上佩戴昂贵黄金首饰,之后被告人程钢便以需要回去和老板商量再作决定为由离开。5月9日9时许,被告人程钢携带尖刀、胶带等工具再次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谎称看房,来到出租房后,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儿在主卧玩耍,被告人程钢在书房拿出尖刀逼住被害人李某某,劫取其随身携带价值为11324元的黄金手链、白金项链(未作价)、白金指环(未作价)等物品,之后用胶带将被害人的手脚捆绑。期间,被害人女儿闻讯来到次卧,并被当时的场景吓哭,被告人程钢便将被害人女儿关进洗手间,未实施伤害。抢劫后,被告人程钢威胁被害人李某某将衣裤脱下,对其拍裸照,之后逃离现场。下楼后,被告人程钢将尖刀、胶带、白金项链、白金指环扔到小区一垃圾桶内,并于当日将抢劫来的黄金手链以8070元的价格卖给大庆一黄金店。被抢劫后,被害人考虑到自己裸照在被告手上而未报警,希望息事宁人。

  然而,被告人盗窃和抢来的上述钱财很快被其挥霍掉,不久后就感觉身上没钱,没钱的日子很难过,于是就想到自己还有被害人李某某的裸照,而且看起来李某某很有钱,像一个富太太。于是在上述抢劫数日后,被告人程钢在万达商场购买了一张手机卡,并于5月29日、30日多次使用该手机卡向被害人李某某发送毁坏名誉类的威胁短信,让被害人李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买回裸照,否则就将其裸照在网上公布。由于害怕被告人不守信用,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并于6月8日在大庆一歌厅将其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又假借帮老板承租房屋的名义,入室后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抢劫之后还以发裸照的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未遂。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公安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盗窃犯罪,与掌握的犯罪系非同种犯罪,盗窃犯罪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其敲诈勒索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其犯数罪,故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结合上述具体犯罪情节,故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三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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