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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能起诉赔偿吗?

作者:象山律师  来源:宁波象山律师网  时间:2014-10-16 14:03:30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项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和扶助。

  读者张先生来电咨询:我与妻子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张某,家庭生活美满幸福。但随着儿子的长大,越长越不像我,反而极像邻居,亲子鉴定证实儿子确非我亲生。请问:我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能否要求李某赔偿我5年来抚养孩子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徐湘君律师解答:首先,李某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与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李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其次,关于孩子的抚养生活费问题。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者对其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本案中,张某并不是张先生的亲生儿子,而是他妻子李某与别人所生,张先生与张某之间既非生父子,也非养父子和继父子的关系,所以张先生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其5年来抚养孩子的生活费。

  最后,根据《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李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张某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证明。而孩子张某的问题恰恰是张先生想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本原因。根据法律,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张先生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后,可以取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张先生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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