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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立芳
单位: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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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夏立芳律师,女,籍贯浙江省象山县,中国共产党党员,汉族,1974年8月出生,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本科文化程度,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9...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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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
作者:象山律师 来源:宁波象山律师网 时间:2014-10-16 13:55:47
1、侵害身体权。虽然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能使受害人的精神产生痛苦,例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侵扰公民身体以及未造成伤害的殴打,并未造成身体肌体组织的破坏,但受害人仍然蒙受了人格上的屈辱和精神上的痛苦。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的立场出发,可以予以精神赔偿,否则侵权人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后,不受任何实质性的法律制裁,会造成“打了也白打”等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的不公平后果。
2、侵害健康权。现行立法中主要是针对人身伤害造成残废或死亡的才有予以精神赔偿的规定,这明显是限制了精神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凡是侵害健康权产生受害人轻伤、重伤或全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不论是否造成残废,都应当予以精神赔偿,当然不同的后果在进行精神赔偿时可作为不同情节来考虑赔偿的数额。
3、侵害生命权。不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附带民事领域,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均应当承担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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